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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7:46:11 股吧网页版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界面新闻

  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研究起草了《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5日。

  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丧属、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范围】本规定所称殡葬领域经营者,包括运营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设施的殡葬服务机构,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殡葬中介,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总体原则】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公平诚信、易于理解的原则,全面、完整、清晰、规范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丧属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地点方式】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便于查看的原则,在经营场所(含网络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电子查询系统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在经营场所之外对接或推销业务的,应当提供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相一致的书面形式价目表(含电子价目表)。

  第五条【基本要求】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殡葬用品,应当标示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信息。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用品和服务套餐的,应当按要求标示套餐内所有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信息。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根据殡葬用品、服务、套餐特点,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如规格、等级、位置、朝向、材质、产地、流程等,便于丧属清晰知晓殡葬用品和服务价格、内容,减少信息不对称。

  第六条【优惠政策】法规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予以优惠减免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依据、申请办法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监督方式】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主动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属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八条【全面性】殡葬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运营殡葬设施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殡葬设施内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标示尽标示”的原则一并明码标价。

  第九条【完整性】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完整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同步标注附加条件、赠品数量等影响丧属选择决策的信息,保障丧属知情权与选择权。

  第十条【清晰性】殡葬领域经营者标注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当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标注用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表述。

  价格、收费标准应当清晰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面议”“100元起”等模糊标注。

  鼓励经营者使用图片、实物、视频等多种方式标示相关信息,方便丧属判断和选择。

  第十一条【规范性】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内涵有规范表述的,标示名称、内涵原则上应当与法规政策标准保持一致。相关术语公众不易理解的,应同时附加通用表述。

  第十二条【动态调整】殡葬用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确保价格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三条【集中公示】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其全部殡葬用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信息,由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进行集中公示。鼓励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参与网络集中公示。

  第十四条【内容一致】殡葬领域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公示价格收费信息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章殡仪馆(含殡仪服务网点)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殡仪馆应当标示殡葬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方式等收费相关信息。

  服务性质是指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基本服务、延伸服务。

  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收费依据是指上述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所对应的文件名称及文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用品和服务可不标示收费依据。

  第十六条【祭奠场地】告别厅、吊唁厅、守灵厅等祭奠场地设施及设备租用服务应标明场地名称、场地面积、设备类型、用品种类、等级规格、内饰状况、辅助服务、使用时长等信息,鼓励使用图片等方式如实展示场所装饰后的基本样式,以便丧属能够较为清晰地知晓场所装饰后的基本样貌。场地使用超时需要收取超时费的,应明确超时费的计价规则并提前告知丧属。

  第十七条【主要殡葬用品】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纸棺)应当标明品名、材质、规格、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

  寿衣应当标明品名、所含件数及具体名称(罩衣、衬衣等)、材质、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

  第三章公墓、骨灰堂

  第十八条【墓位收费】公墓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下列信息:

  (一)墓穴位置、面积(尺寸)、单穴或双穴、使用维护年限、墓体主要材质(花岗岩、大理石等石材)、墓台构件(石狮、石象等配件)、朝向、石材产地等信息;

  (二)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

  第十九条【骨灰格位收费】骨灰堂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下列信息:

  (一)格位位置、面积(尺寸)、使用维护年限等信息;

  (二)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

  第四章殡葬中介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明码标价要求】殡葬中介采取电话等非见面方式洽谈的,签订服务合同前,应当将书面价目表提供给丧属。

  殡葬中介按照丧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殡葬用品、服务或套餐的,应与丧属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单价、总价和个性化元素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的单独标示】殡葬中介代办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标示,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殡葬服务机构一致,同时显著标注殡葬服务机构减免优惠政策,代缴相关费用时不得在殡葬服务机构标示的价格之外加价收取,并应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机构原始收费凭证。

  不得将殡葬中介服务项目与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混淆标示,或者以遗体接运费、火化服务费等模糊名称将殡葬服务机构服务与殡葬中介服务打包为一个项目标示。

  第二十二条【特殊费用显著标示要求】殡葬中介提供服务项目因服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的,应当显著标注并提前告知丧属。

  •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先消费后结算情形】殡葬用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销售用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由丧属在价目表内自由选择并确认所购买用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信息,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第二十四条【价格比较】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丧属认知的方式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确保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涉外殡葬服务】涉外殡葬服务应当单独标示跨境运输、文书认证等附加费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内部价格监督】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内部价格监督制度,规范自身明码标价行为,确保收费项目公开透明、真实准确。

  第六章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无正当理由,对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不得应标未标、少标或模糊标注。

  第二十八条【价格欺诈情形一】不得弱化标示对丧属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属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价格欺诈情形二】不得以一口价套餐等方式变相将政府减免的服务项目费用计入合同收费,欺瞒丧属。

  第三十条【价格欺诈情形三】殡葬服务机构及殡葬中介不得为吸引客户报低价,在提供服务时以特别服务要增加服务项目为名另行加收费用,或减少约定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

  第三十一条【价格欺诈情形四】不得利用其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购买殡葬用品或服务。

  第三十二条【处罚依据】殡葬领域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医院及殡仪馆周边】医院及殡仪馆周边销售殡葬用品的,参照殡仪馆明码标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试行时间】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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