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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21:56:20 股吧网页版
破解“以老养残”家庭百年之忧:探索特殊需要信托税收政策新路径
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6日电日前,北京市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主办的“北京市残疾人、老年人特殊需要信托税收政策研究”研讨暨结题会在京举行。

  会议由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副会长韩春主持,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国残联和老龄研究组织以及来自信托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业人士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通过税收政策的优化设计,为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扫清障碍,让这一金融工具真正成为破解“以老养残”家庭世纪难题的“金钥匙”。

  特殊需要信托:从富人理财到普惠保障

  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会长沈永奇在开幕致辞中指出,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需要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民生服务。

  “在这些特殊群体中,‘以老养残’家庭的困境更为凸显。”“高龄父母不得不承担起照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的重任。”沈永奇表示,特殊需要信托作为一种将财产管理与特定账户需求紧密结合的新的金融工具,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关键路径。而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其科学设计与适度倾斜对于引导、鼓励特殊需要信托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杠杆作用。

  北京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联络部主任范军在致辞中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二是强化应用研究,推动成果转化;三是深化自身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范军强调:“研究会确定本次研究研讨课题,聚焦民生现实需求,既立足于首都人口老龄化、残疾人保障需求突出的现实背景,也精准抓住了信托制度落地生效的核心命题。通过税收政策的优化适配,让制度具有民生温度,又具实践可行性。”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当前社会对信托存在三大认知误区:“信托是舶来品”、“信托是富人的财富管理方式”、“信托是金融工具、避税工具”。这些认识有失偏颇,制约了制度发展。实际上,信托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已在实践中广泛运用,如理财产品等。“财富积累的目的不仅限于对财产所有权的宣示,而是要让财产能够高效运转、实现目的。”施正文强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指出,完善北京市残疾人、老年人特殊需要信托税收政策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将此作为置顶原则。二是要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而重视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正是符合了这一要求。

  特殊需要信托,兼顾服务个性化和财产安全性两大优势,能够有效解决特殊需要群体的安老和托孤问题。“在大多数人观念里,信托是为富人理财、提供财富传承功能的,但特殊需要信托实际上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和支持的制度。”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工商大学教授郝琳琳在主题发言中开宗明义。

  中国残联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副主席王向前进一步阐释了特殊需要信托的核心价值:其服务对象主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亦可扩大至失能失智老人等群体。核心是解决此类群体父母去世后财产安全与生活保障问题,避免社会监护人的道德风险。

  特殊需要信托发展实践迎来阶段性成果

  在特殊需要信托的推广与实践过程中,社会各方正积极关注其实际运作情况。有专家指出,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设计,是当前值得进一步研究与配合的领域,有助于促进特殊需要信托更广泛地落地应用。

  北京通州区区长助理、博士林巍分享了一个现实案例:一位70岁的单身母亲,希望为她40岁的自闭症儿子设立一份不动产信托,以保障其未来生活。林巍表示,税收成本是不少普通家庭在设立此类信托时会关注的因素之一。他指出,不动产作为许多家庭的重要财产,在信托设立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负担如能进一步优化,将更有利于特殊需要信托惠及更多有需要的家庭。

  郝琳琳在课题研究报告中也探讨了相关政策设计思路。她认为,信托税制并非独立税种,而可视为现行税法在信托领域的延伸适用。她提到,在所得税方面,可依据特殊需要信托的特殊性,结合实质课税原则判断纳税义务归属;在财产行为税方面,例如契税,北京市已在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方面开展试点,过程中也注意到部分残疾人家庭对税负的反馈,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研究相关支持政策的可行性。

  前景展望:构建全龄友好型社会探索从试点到全国示范的可行路径

  针对特殊需要信托的税收政策困境,与会专家提出了多层次、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中汇盛胜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孔令文建议,把握税制改革窗口,借《增值税法》实施、社区家庭服务税收政策到期续订等契机,推动多部委联合出台涵盖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综合优惠体系。他特别强调,可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改革即将落地的契机,通过“名单式管理”明确产品边界与享受主体,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政策滥用。

  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原所长白玉明从征管实践角度提出建议:一是推动设立“特殊需要公益信托”或与现有慈善信托衔接,缓解非营利性信托设立中的法律障碍;二是发展第三方照护服务非营利组织,并充分利用现有养老、社区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地方税种优惠等方式减轻税负;四是规范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股息红利等收益的代扣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原所长刘佐在点评中指出,本次讨论揭示了残疾人与老年人特殊需要信托税收政策研究的重要现实意义。他结合实务案例提出当前存在的政策模糊地带:一是个人通过信托取得大额收益后,因缺乏明确的征税法律依据,税务机关面临执法风险;二是房产信托登记后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契税,各地执行不一且依据不足。

  刘佐强调,解决这些问题需从三方面推进:推动信托制度与民法典协调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税收政策依据;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同服务,破除便民服务中的制度梗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残疾人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特殊需要信托作为破解“以老养残”家庭难题的关键工具,其重要性愈发凸显。本次研讨会汇聚各方智慧,为特殊需要信托税收政策的优化设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路和建议,有望为推动首都和国家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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