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晚间,ST沈化(原沈阳化工,证券代码000698)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决定,因连续四年财务造假、虚增利润等原因,公司被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孙泽胜、总会计师李忠等也分别被警告并处以罚款。

辽宁证监局罚单落定
读创财经注意到,9月30日晚间,沈阳化工公告,公司于9月30日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违规事实认定以及处罚细节方面,辽宁证监局最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此前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基本一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泽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孙泽胜作为沈阳化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孙泽胜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李忠作为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李忠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沈阳化工9月30日晚间公告,因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涉及2018至2021年度),监管部门决定自2025年10月10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将由“沈阳化工”变更为“ST沈化”。
时任董监高24人被警示
ST沈化11月28日晚间还公告,公司获悉,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沈阳化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辽宁证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对沈阳化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沈化及多名责任人遭公开谴责

11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指出,根据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王大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ST沈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诸多违规行为,ST沈化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
孙泽胜在2018年任ST沈化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2019年至2021年任ST沈化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ST沈化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ST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ST沈化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对ST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董事长、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王大壮,全面负责ST沈化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有关规定,对ST沈化2018年至2019年3月间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黄殿利,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ST沈化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有关规定,对ST沈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ST沈化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对ST沈化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ST沈化时任监事、沈阳蜡化时任董事代越,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ST沈化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有关规定,对ST沈化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对ST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孙泽胜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李忠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深交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孙泽胜,时任总会计师李忠,时任董事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大壮,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殿利,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杨林,时任监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11月28日,深交所还发布《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指出,沈阳化工董事会秘书张羽超、独立董事杨向宏、独立董事吴粒、副总经理郭廷会、时任董事刘沂、时任监事许卫东、时任监事孔伟、时任监事孙浩洋、时任副总经理邵长伟、时任董事王岩、时任独立董事卜新平、时任董事葛友根、时任监事龙得水、时任监事李永辉、时任副总经理张振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李忠臣、时任监事胡宁、时任监事张国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展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希男、时任独立董事范存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