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直播行业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部分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和打赏收益,竟要求签约主播与粉丝“假恋爱”。
12月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向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披露,审结了一起因经纪公司要求主播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活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23年6月,褚女士与经纪公司签订《艺人主播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一年,褚女士需每月完成25天有效直播(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和21条合格短视频,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经纪公司则提供运营、培训等服务。此外,合同中还约定,若褚女士擅自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褚女士便开始了直播工作。起初一切顺利,但到了同年10月,经纪公司开始玩起了“套路”。为了获得更多收益,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开始要求褚女士与粉丝假意建立“恋爱关系”以索取打赏,甚至直接登录褚女士的微信账号冒充其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
面对经纪公司的这些“操作”,褚女士明确表示拒绝。随后,即使褚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进行直播,但经纪公司却判定她的直播为“无效”,对其收入造成极大影响。褚女士认为经纪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且违背道德,在几次沟通无果后,身心俱疲的褚女士停止了直播。
经纪公司认为,褚女士擅自停播,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向褚女士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褚女士认为,经纪公司违约在先。公司不仅对其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指导,且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形下多次判定其直播无效,并要求其重新开播,这些行为已构成滥用合同权利。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经纪公司要求褚女士通过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等方式诱导粉丝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欺骗粉丝,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更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经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决驳回了该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