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12月2日召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荆琼华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方面不断推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提升信用修复服务水平。上线运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实现了“统一入口、异地修复”。指导各地开展以“助力重塑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信用修复服务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市场监管总局选取了部分地区试点探索“三书同达”“掌上办”“并联修复”等工作,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提供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修复4416万户经营主体,助力重塑良好信用。
为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规范信用修复程序,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助力高质量发展。《办法》将于2025年12月25日实施,共31条,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明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和违法失信信息的概念。明确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实现协同修复、高效管理、及时共享。
第二部分将违法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列明不同类别违法失信信息包含的具体情形,明确相应的最短公示期和最长公示期。
第三部分规定了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等不同类型违法失信信息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的条件,明确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渠道,以及不同类型信用修复申请的办理时限。
第四部分主要对当事人依法注销登记、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等情形下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明确信用修复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信用修复信息的共享互认、信息查询服务和第三方社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等作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