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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04:26:20 股吧网页版
信用修复新规便民利企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统一了信用修复规则。在12月2日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详解《办法》在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规范信用修复程序上的便利举措,并提出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创新监管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的具体安排。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荆琼华介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规范统一、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市场监管总局最大程度回应各方关切、最大范围凝聚各方共识,制定出台《办法》,促进营造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获悉,相比较2021年7月制定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新《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统一了信用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

  具体来看,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办法》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纳入修复范围。同时,将破产重整企业纳入信用修复范围。企业破产重整前,往往因存在各种不良信用记录,难以顺利开展破产重整。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有助于为破产重整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了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缩短公示期和办理时限。《办法》将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七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的效率。

  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和信息查询披露。《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同时,《办法》强化了对第三方社会机构公示行为的监管。针对第三方社会机构不及时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的问题,明确规定其对外提供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即时更新;有关第三方社会机构在开展信息查询服务活动中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具体落实层面,荆琼华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说,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服务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一处修复、全网认可”。会同网数中心、标准化研究院等,优化升级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加快制定信用修复相关国家标准,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准确性、规范性。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经营主体解读《办法》内容。强化业务培训,让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政策要求,高效快捷办理信用修复。

  三是探索创新信用修复机制。在总结去年以来信用修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安排部署新一轮的信用修复创新试点工作,从探索建立临时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建立全流程信用修复服务机制,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信用修复工作中的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创新修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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