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了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12月4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7个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审理层级包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四级法院,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案例较好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
“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王闯介绍,例如,在“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在发放3.5亿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再如,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2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显著轻微违约,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这两个案例共同明确了金融机构权利行使的边界,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提供了司法保障。
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合法权益。例如,在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作为国有企业的某集团公司在此案诉讼前已经穷尽各种手段,主张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但作为民营企业的某开发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致某集团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某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适用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支持某集团公司的一般取回权诉请,充分体现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
依法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创业信心。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风险控制功能,依法维护诚信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出资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之间建立有效“防火墙”,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投资创业热情。在今天发布的“某投资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无需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
王闯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