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一项关键新规将正式施行——破产重整企业被纳入信用修复范围。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的企业,可申请临时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这一调整蕴含着深刻的经济治理逻辑与市场演进信号。
当前,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24年首次突破3万件。许多具备营运价值的企业,却在重整关键阶段被历史信用记录拖累,导致融资受阻、合作中断,最终可能被迫清算,造成资源浪费、就业流失等多重损失。浙江等地此前探索的信用修复实践已证明,通过机制“松绑”能有效助推企业重生。如今,这一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其释放的信号意义深远。
首先,这标志着破产制度理念从“清算退出”向“挽救再生”的重要转变。将信用修复嵌入重整过程,实质是承认并支持那些暂时陷入困境但仍有价值的企业,帮助其恢复“造血功能”。这体现了从简单市场淘汰到精细化资源拯救的治理进步,旨在最大限度保留生产力、稳定就业网络。
其次,新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从“单向惩戒”向“惩戒修复并重”演进。健全的信用体系需要失信惩戒,但若缺乏合理修复渠道,将导致“失信终身制”,使真诚挽救债务的企业失去重归正轨的机会。此举在坚持惩戒严肃性的同时注入治理弹性,引导形成“失信受惩、纠错有路”的市场预期。
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改革的实质性步伐。重整成功依赖跨部门协同,此前因修复机制不畅,企业常陷入程序困局。新规通过顶层设计明确协同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着力打破行政壁垒,降低制度性成本,是对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实加固。
最后,它为金融机构与困境企业良性互动提供了制度支点。“暂时屏蔽失信信息”的安排,为重整期提供了风险缓冲与观察窗口,有助于金融机构基于企业未来预期而非仅凭历史污点进行决策,促进形成“信用修复—经营改善—融资支持—重整成功”的良性循环。
当然,好政策关键在于落实。要确保信用修复不被滥用,必须配套严格的审查监督机制,防止“假重整、真逃债”。同时,修复是“临时”与“有条件”的,其最终效果取决于重整计划是否被忠实、有效地执行。这需要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持续监督,形成合力。
新规此举绝非简单修补,而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向成熟包容迈进的重要标识。它从信用基石层面为企业开辟了制度性重生通道,塑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拯救困境”的健康生态,其深远意义必将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日益彰显。
文/李志起(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振兴国际智库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