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2月5日消息,该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八章68条,从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适格性进行调查,重点关注租赁物真实性、流通性及风险缓释作用,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承租人所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选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
在风险评价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租赁物和承租人分析为核心的审查框架,设置科学合理的指标和标准,全面审查融资租赁业务相关风险因素,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因素,客观、公正评价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实际需要,制定适应不同业务模式特点的风险评价方法,并对相关方法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特点的承租人授信管理机制。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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