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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21:24:01 股吧网页版
海量财经|浙江万舟控股集团因使用未检叉车被罚13万元 涉事司机证件被撤销
来源: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报道

  近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万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舟控股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因其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涉事特种设备,并处罚款13万元。涉事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也被依法通报撤销。

  经查,万舟控股集团系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157号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纺织品加工,厂内共有24台叉车,其中20台已检验合格、3台为新购入待用叉车,另有1台未检叉车。该公司此前将四个生产部门的叉车作业外包,原员工陆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承包了生产4部的叉车作业,成立兰溪市小陆装卸服务部提供作业人员,万舟控股集团提供叉车并承担管理责任。

  涉事叉车为型号CPDS、产品编号B11284Y03769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2024年12月前作为夹包车使用,后改为叉车。陆某某多次提醒万舟控股集团相关管理人员对该叉车报检,但因公司未保存该台叉车资料,始终未完成报检。2025年7月23日6时24分,持证司机徐某某驾驶该未检叉车在厂区内空载转移时,以10km/h的速度行驶,远超公司张贴指示牌规定的5km/h限速。

  监管部门认定,万舟控股集团作为涉案未检叉车的产权方和管理责任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且违法行为持续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不过,鉴于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材料,且违规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在5台(件)以下,满足从轻情节。综合考虑其存在人员职责不清、工作交接不力、安全规章制度宣贯落实不到位等管理漏洞,决定在一般处罚幅度内取偏重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事特种设备,并对其处罚款13万元。

  同时,涉事司机徐某某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超速行驶,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相关条款,决定通报发证机关撤销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公开信息显示,万舟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6326.5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汪济舟,是兰溪纺织业第一家集团公司,主营高档时尚休闲面料、家纺面料及纯棉纱线研发生产,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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