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6 00:03:30 股吧网页版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
来源:南方财经网

  南方财经12月5日电,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有效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长期投资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更好发挥保险资金耐心资本作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亟需完善偿付能力相关标准,推动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二、《通知》对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有何影响?

  一是《通知》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以及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因子,根据持仓时间进行了差异化设置,以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二是《通知》调整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准备金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三、《通知》规定的持仓时间如何计算?

  答:以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为例,保险公司季度末持仓的科创板股票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其过去四年持仓时间(超过四年的按照四年计算),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适用风险因子0.36。

  四、《通知》相关风险因子如何具体调整?

  答:一是相关股票投资风险因子的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六条中的基础因子不变,特征系数K1保持不变,针对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和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具体板块类别,以及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相应调整特征系数K2。

  二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风险因子的调整。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中适用的基础因子进行调整,相关特征系数保持不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