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专章重点规范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明确了从上市后到退市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分红回购、市值管理、破产重整、股票退市等各项与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
这也意味着,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专章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制定《条例》是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一方面,从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行为;另一方面,为严监严管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四个“突出”。
一是突出对公司治理的规范。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专章将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作为规范重点,细化补充了公司法、证券法,有效衔接了下位法的要求。
重点包括:规范上市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治理架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压实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发挥公司内设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规范股东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二是突出对并购重组活动的支持。《条例》完善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对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问题做了明确,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条例》还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进行了完善。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对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等作了细化规定,促使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领域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三是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对于财务造假行为,《条例》进一步加大基础制度供给: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或者实施系统性造假;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破除造假“生态圈”;细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
对于大股东长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条例》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务求“打准”“打痛”。《条例》还明确了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调查、董事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四是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条例》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一方面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另一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坚决防范上市公司通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的转让或者交易作出安排。
防范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体现了“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
“促高质量发展”方面,主要包括推动提升并购重组质效、推动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推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条例》通过规范收购人资格、收购行为、资产重组行为、财务顾问业务,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优化公司股权和资产业务结构、支持产业整合升级的重要作用。
《条例》还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依法实施市值管理的义务,支持上市公司制定合理稳定的分红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在内部制度中明确回购股份的常态化机制安排。
根据公司法授权,《条例》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规范,加强自治约束;压实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独立董事和董秘的职责、保障和规范股东权利行使,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防风险强监管”方面,主要从以下方面作了规范:
一是防范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条例》严禁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压实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发挥公司治理的监督制约作用;明确规定负有责任的股东退回造假多发的分红、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退回造假多发的绩效薪酬。
二是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条例》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操纵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或者违规担保。同时,考虑到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是常见的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资金的表现形式,从严格规范审议程序、压实董事会责任的角度予以规范。
三是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条例》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沟通机制,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四是全面严格行政监督管理举措。《条例》细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提升监管质效;对违规占用担保、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设定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