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12月5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贯穿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对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各业务环节分别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同时针对业务中的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关键管理环节提出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特色金融功能,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办法》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赁物类型合规;在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强调对租赁物适格性、权属、价值、物理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审查;在合同订立和执行阶段,强调合同中租赁物相关要素、租赁物的登记和交付等方面要求;在租后管理阶段,对处于在建、在租、租期届满和待租等不同状态下的租赁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办法》以专章规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明确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同时,《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并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
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等问题与风险,《办法》要求:在尽职调查阶段,金融租赁公司须核实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做好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严禁低值高估;在审查审批阶段,要求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做好对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在合同执行阶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重点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等问题。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表示,这从根本上堵住了“高评高贷”套利空间,过去部分企业通过虚增租赁物评估价值获取超额融资的做法将被彻底封堵。同时,《办法》直指融资租赁“类信贷化”痛点,要求资金真实用于生产经营而非挪用至禁止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