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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6 06:26:50 股吧网页版
助贷“白名单”陆续落地:信托消金业务模式临变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郑瑜

  继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助贷”)名单制管理相继落地后,作为助贷资金来源之一的信托公司,其助贷“白名单”也于近期完成披露。

  “助贷新规实施后,一些利率水平较高的民营银行开始退出,平台来自信托资金的占比从3%上升至5%。”有上市助贷公司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根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披露“白名单”的包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等16家信托机构。

  “目前我们助贷业务已经按下‘暂停键’。”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内部人士透露。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正式实施、《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双重政策背景下,助贷与信托的合作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一方面行业资源加速向头部信托机构与优质助贷平台聚集,综合实力突出的机构更易站稳脚跟;另一方面,过去粗放式发展的通道类业务将受到严格限制,合规化成为合作开展的核心前提。

  有信托公司助贷业务停摆

  在助贷行业,银行与消费金融资金一直占据主流,但近年来,信托资金在消费金融行业的权重一度有所上升。在新的监管背景下,信托公司的普惠金融业务将向头部信托集中已经成为行业共识。

  在信托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多以资金提供方的角色参与,核心职责是提供资金支持,并不掌握客户征信、消费行为等核心数据资源。

  从多家信托公司公布的助贷“白名单”来看,合作方既覆盖蚂蚁、京东、抖音、美团、滴滴、度小满等一线场景类大厂,也包括奇富科技(NASDAQ: QFIN; HKEX:3660)、信也科技(NYSE:FINV)等第三方头部助贷公司,以及中和农信这类农村金融垂类场景公司。

  前述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该信托公司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与助贷公司旗下小贷合作发行ABS规模超过百亿,目前这类业务已暂停。

  记者了解到,业务暂停的主要原因还是来自合规因素。该人士透露:“核心数据资源是助贷机构的核心资源,不会对外共享,而信托公司本身缺乏相应的客户基数与数据积累,难以独立承担贷后管理、催收及主动风控等职责。公司这一现状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强调的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存在现实操作层面的可行性难题。”

  事实上,在 2015 年前后,消费金融公司也经历过与助贷机构合作无法拿到核心数据的阵痛转型期。记者就曾获悉,有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在行业发展早期,甚至因为不掌握助贷方所推荐的客户核心资料,导致千余件纠纷无法找到借款人。

  某华东消费金融公司中层曾对记者直言,公司自成立之初,就没有开放涉及数据的机构合作,即便是互联网巨头平台,也始终坚持这一合作底线、不愿让步。

  该中层人士解释,核心客户数据是风控建模、贷后管理及纠纷处置的基础,若无法获取真实有效的客户信用信息,不仅会导致风控环节形同虚设,还会让后续的逾期催收、纠纷解决陷入被动,最终给公司经营埋下不可控的风险隐患。

  目前,信托公司在与助贷平台的合作模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中,由于信托公司仅扮演 “资金通道”,被称为通道业务。该模式下信托公司仅提供牌照,不参与实际风控,助贷公司推荐借款人形成资产,再由助贷公司出资认购,看似对外募集,实际上是助贷公司自己购买自己资产。这一模式中,也有情况是由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信托公司引入银行出资(民营信托较难进入银行的合作名单)。这一类业务由助贷公司实质兜底,并不需要信托公司审核与参与。

  “目前对外募集的助贷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产品很少,只有少部分‘大厂’的产品能够实现真正的对外募集。”业内高管透露。

  第二类模式则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搭建自主风控系统切入普惠金融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名单披露,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不同的是,信托公司均未披露催收机构名单。据悉,信托计划有固定期限,若逾期长期不处理会导致计划被击穿,所以必须引入担保公司接走逾期债权。因此不需要负责贷后催收业务。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表示,通道服务在行为要件表现为,信托未履行实质管理职责,将核心决策权(投资标的的选择、风险审核、贷后管理)让渡给助贷机构,并且主观上双方也存在“规避监管”的合意。

  另一家涉及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坦言,过去行业中不少大规模业务本质是通道业务,利润低、ROE(净资产收益率)不高。但坚持主动管理能力才是决定信托公司盈利水平的关键。在与手握场景的流量大厂合作中,话语权有时并不在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难发挥主动管理能力。

  据悉,该信托公司也正是看到了信托公司在普惠金融业务中发展的数据痛点,在启动开发业务系统之初,就自建信源与风控模型,对借款人进行信用打分,支撑风控决策。

  针对消费金融 “小额分散” 的典型特征,即 “一百万资金背后可能对应千万级数量的借款人” 的行业特点,前述信托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正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吸纳年轻专业力量,以适配业务场景的特殊需求。

  “轻资产、弱管理”模式面临调整

  作为助贷业务除了银行、消费金融资金以外的第三大资金渠道,信托资金合规化运作始终是互联网贷款行业整体规范进程中的关键一环。

  刘新宇表示,从过去助贷与信托合作违规模式的成因来看,主要受到监管套利驱动、能力与利益错配等因素影响,信托行业受“非标投资范围限制”“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而助贷机构需低成本资金(尤其是监管趋严中小银行逐渐退场后),双方通过通道业务规避监管,形成“信托赚通道费、助贷机构赚服务费”的所谓“双赢模式”。

  “同时,部分信托缺乏消费金融风控、小额贷后管理能力,却希望通过助贷业务快速扩大规模;助贷机构则利用信托的资金优势弥补自身融资短板,双方均倾向于‘轻资产、弱管理’ 的合作模式,忽视合规风险,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

  刘新宇认为,《办法》颁布,是继2018年资管新规、2023年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落地之后,信托领域补齐的又一块重要制度拼图,从产品定位、销售管理、投资管理等多个维度全面强化了资产管理信托的监管要求,并新划定多条红线,对互联网助贷业务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投资者集中度要求收紧与限制,防止互联网助贷业务依赖信托通过‘单一机构资金+助贷渠道’快速放大规模,形成巨量风险。”刘新宇补充道。

  一家金融科技公司财报中就曾提及,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信托计划,若贷款申请经过科技公司审核通过,信托计划将直接向用户发放贷款。由于该信托计划包含有科技公司的自有资金,未来或将受到监管约束。

  刘新宇强调,过去,在互联网助贷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不少信托公司仅扮演“资金通道”的角色,未积极履行自身主动管理责任,向助贷机构让渡了管理职责,导致消费金融市场中信托模式容易发生权责不清、监管套利、损害客户利益等系统性风险。未来,此类通道业务被禁止,信托将不再仅成为名义上的通道工具,“类信贷”思维也开始转向“净值化”管理,从而重新改变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助贷机构之间的业务模式、权责关系,确保信托公司必须对贷款的全流程拥有实质性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有助贷平台负责对接信托资金的人士透露,未来争取将公司出资比例降到监管最新要求。

  一家消费金融业务占比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近年来,公司对合作机构在客户权益保障工作上的落实情况给予了更多关注,并相应提高了其评价占比。当前政策背景下,将推动信托公司加速构建和增强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对于那些长期重视主动管理能力培养的公司来说,这不仅是一种外部驱动的提升契机,更是实现差异化发展的良好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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