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6 06:38:21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违法罚金标准 董监高可处千万罚款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12月5日讯(记者林坚)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A股史上首部专项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其中,《条例》明确了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记者注意到,《条例》覆盖董监高、控股股东、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多类主体,罚款金额区间清晰,特殊情形从重处罚,形成全链条追责体系。

  董监高及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最高处千万罚款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面临明确处罚。

  具体来看,此类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等资产;以明显不公平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等;向无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等。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若组织、指使上述行为,或是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担保,将一同被追责。

  处罚措施方面,相关主体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份转让违规没收所得并处等值罚款

  针对股份转让环节的违规行为,《条例》明确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要求转让股票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据悉,上述违规情形包括,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或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的股份时,违反持股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及信息披露等规定;或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份转让限制期限内,转让或变相转让股份权益;通过任何方式规避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限制性要求等。

  信息披露相关违规覆盖多主体连带责任

  信息披露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关联方、合作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多类主体,《条例》均明确了对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若向上市公司或其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文件和材料,通过伪造单据、虚构交易等方式协助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相关方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或是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上述问题的,将被处以相同金额区间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同样明确。若未勤勉尽责,违反相关业务规则和执业准则,将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且责任不免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若不履行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节严重或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部分特殊违法情形,《条例》明确了从重或累计处罚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统一行政处罚标准,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若上市公司因实施严重财务舞弊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对于组织指使实施该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及直接实施该行为的责任人员,罚款数额将按照其违法次数累计计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因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而免除。在认定独立董事未勤勉履行职责时,监管部门将根据其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

  此外,《条例》明确,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