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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6:58:51 股吧网页版
基金薪酬新规:连续跑输基准且利润率为负,强制降薪至少三成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南都湾财社记者从业内获悉,监管部门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这份涵盖总则、薪酬结构、绩效考核等七章三十二条的文件,核心是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还对薪酬递延、强制跟投、股东分红约束等作出细致规定,被业内普遍称为“基金薪酬新规”。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指引》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利润率、业绩基准“双挂钩”,是对行业痛点的一次“精准施策”,有望从根本上改变基金经理的行为模式,推动行业真正走向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发展道路。

  连续三年跑输基准+利润率为负,强制降薪至少30%

  《指引》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为基金经理绩效薪酬设置的明确“降薪”触发红线。根据规定,若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连续三年跑输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其当年绩效薪酬原则上应至少下调30%。

  “这一具体数字组合的设计,是对‘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痼疾的精准施策。”田利辉分析道。连续三年跑输基准意味着基金未能实现其承诺的投资目标,而利润率为负则直接反映了持有人的真实亏损。这比单纯看年度业绩排名更能穿透净值表象,触及投资者体验的核心。

  他进一步解释,传统的排名文化容易导致基金经理为了短期冲榜而采取激进策略,忽视回撤控制和持有人实际盈亏。新规的“双挂钩”设计,将倒逼基金经理从“相对排名的游戏”转向关注“绝对收益和客户盈利”,其收入将与投资者的真实感受紧密绑定,从而促使投资行为更趋长期和稳健。

  引入“基金利润率”指标,解码真实盈利体验

  《指引》的另一关键创新是明确将“基金利润率”(基金利润/基金平均规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这是一个与单纯看净值增长率截然不同的指标。

  田利辉从金融学角度进行了解读,基金利润率直接衡量了基金为投资者创造的绝对利润总额与资产规模的关系。即使基金净值上涨,如果投资者是在高点涌入、低点赎回,那么基金的整体利润率可能为负。这个指标能更真实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的综合效果和全体持有人的平均盈利水平。

  要求基金经理同时关注净值增长和基金利润率,被认为是一剂“清醒剂”。田利辉认为,这将有效抑制基金经理为追求短期排名而进行过度交易、追逐热点的冲动。“基金经理会因此更加注重投资组合的稳健性和持有人的实际盈利体验,从根源上促使其进行长期投资决策。”

  大幅上调强制跟投,实现“真金白银”的利益绑定

  为确保“利益绑定”不止于考核,更贯穿于薪酬支付与持有环节,《指引》在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和关键人员强制跟投两方面作出了具体且严格的规定。

  在递延支付方面,《指引》要求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递延支付速度不快于等分比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必须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此外,为实现更深度的利益捆绑,《指引》显著提高了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的强制性跟投比例。具体来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田利辉解读称,只有让基金经理自身投入足够多的“真金白银”,其利益才能真正与持有人对齐。“这种强绑定预计将带来两方改变:一是投资决策更为审慎,减少冒险;二是销售机构推荐产品时会更注重匹配投资者风险与预期,而非单纯追求规模。”

  对销售核心人员考核权重的调整(投资者盈亏情况权重不低于50%),与跟投机制相结合,预计将从根本上扭转“重首发、轻持营”的销售文化,推动行业从“卖方销售”向“买方投顾”思维转变。

  强化问责落地确保制度“长牙带刺”

  为确保绩效考核的严肃性,《指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问责机制”与“薪酬追索扣回制度”。这意味着,即使绩效薪酬已经发放,若后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况,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薪酬。

  这一“事后问责”条款被视为防止制度流于形式的关键设计。田利辉指出,确保“问责机制”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不被架空,关键在于执行与监督。他建议,实操层面需明确具体的追索情形(如违规致损)、第三方监督(如协会核查)。一方面,需要制定明确的细则,如对“不勤勉尽责”等抽象概念进行量化界定,并建立独立的薪酬考核委员会;另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公布绩效考核的具体执行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未来还需配套细化‘重大风险’定义,强制披露追索案例,让制度有标尺、可监督,避免‘内部消化’。”田利辉强调,监管部门还可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基金公司的薪酬制度进行定期审核,以确保政策真正落地见效。

  综合来看,《指引》的出台是监管层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系列举措中的关键一环。其核心逻辑是通过重塑激励相容机制,将管理人、销售方、股东的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深度绑定、长期绑定。从短期看,新规将对部分长期业绩不佳、投资风格激进或合规意识薄弱的机构与个人形成直接压力,加速行业优胜劣汰。从中长期看,新规将深刻改变行业文化、投资哲学与服务模式。行业竞争的重点,有望从短期规模排名,转向长期为投资者创造真实价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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