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正式下发,备受投资者关心的多个问题,征求意见稿都给出了答案。
比如,基金高管及基金经理的跟投问题,《指引》规定,在持基跟投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很显然 ,《指引》的这一规定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对于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考核,《指引》给出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具体考核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根据《指引》,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就总体原则来说,《指引》规定的上述业绩强挂钩办法是合理的。但有两方面问题需要考虑:一是有的基金经理业绩特别差,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止十个百分点,甚至超过二十个、三十个百分点;二是绩效薪酬考核标准不能模糊不清,给执行者留漏洞——“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这类表述就过于笼统,必须给出更明确的说法。因此,《指引》对基金经理绩效薪酬的考核需要进一步细化:
首先,应增加“业绩特别差”分档: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二十个百分点、三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为负的,基金经理当年绩效薪酬较上一年降幅分别不低于50%、80%;若基金利润率为正,则“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多少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就降低多少个百分点”,线性扣减,直至封顶。
其次,应增加“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低于十个百分点”的考核情形:基金利润率为负,基金经理当年绩效薪酬较上一年减少20%;基金利润率为正,绩效薪酬降低10%。这一标准同时呼应并细化了《指引》中“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的条款,让执行者一目了然。
其三,应进一步细化“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的考核。《指引》仅规定“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表述仍显模糊。建议具体化为:“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多少个百分点,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就下降多少个百分点”,用线性对应替代“应当下降”,便于落地。
此外,针对“基金业绩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但基金利润率为负”的情形,《指引》也应补充:无论超额收益多少,只要基金利润率为负,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不得提高,防止“负利润拿奖金”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