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记者索寒雪北京报道
为指导核电企业规范开展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保障核电行业长远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行业实际研究起草了《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7日为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
业内对《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普遍期待。
“中国核电站的发展已有较长历史。”中国核学会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虽有一些关于核电厂退役的规定,但多为企业内部制度。《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行业统一开展退役管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该人士介绍,中国目前尚无核电站进入正式退役阶段,一些核电站则可根据相关技术条件和监管要求申请延寿。
《暂行办法》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作为直接运营者,对退役准备工作负全面责任;控股企业集团承担领导责任,需统筹协调旗下核电厂的退役规划和实施。
《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将退役准备融入核电厂全生命周期管理。
文件提出,营运单位需在项目前期就提前考虑“便于退役”的措施,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退役专章”,明确退役目标、策略和初步方案;建造阶段需落实设计中的退役要求,编制初步退役计划;在运行期间,需根据监管变化、技术进步及机组改造情况及时更新退役计划,并做好受污染或活化设备的信息记录,与机组档案一并妥善保管;在退役前,营运单位需在机组运行期满前编制最终退役计划,确保退役活动安全、有序完成,满足规定的“最终状态”要求。
退役费用是保障退役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暂行办法》在资金管理方面作出明确安排:营运单位需承担完全经济责任,将退役费用预提计入生产成本,在机组商运后逐年提取,累计提取率暂按不低于10%执行。同时,控股集团需每五年评估费用准备情况,动态调整提取率,防范出现“资金缺口”。
在技术和人才保障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营运单位制定人力资源计划,确保核电厂具备足够的合格人员安全运行直至退役;核电集团需统筹核设施退役技术力量,建设核电厂退役专业人才队伍,并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单位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向全行业提供服务。
另一位核电企业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是业内呼吁多年的政策。”
其透露:“国内最早进入退役窗口期的机组应为秦山核电厂1号机组,目前该机组已获批延寿。”
秦山核电厂1号机组是我国第一座自行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的30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最初设计寿命为30年。
2021年,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通过告知承诺制完成对秦山核电厂1号机组延续运行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审核与办理,机组有效运行期限延长至204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