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记录封存”,其中涉及“吸毒记录封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将吸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今天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的一篇文章,罗翔认为,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罗翔表示,从应然的角度,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从实然的角度,不少吸毒行为本来就已经进入现行刑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因此,如果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那么吸毒自然也属于犯罪。对此,学界有两种观点,不少刑法学者主张将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刑法,由法院进行裁决。行政法的学者则主要认为,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行政拘留比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缓刑更严厉。既然更轻的管制、缓刑都要由法院裁判,那么更重的行政拘留更应接受事前的司法审查。按照这种观点,吸毒等治安不法行为自然也应该放在整体的刑法典中进行规制。
罗翔指出,厉行禁毒是我国对待毒品问题的一贯立场,从未松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也是我们基本的刑事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搞简单的“一刀切”,背后的原因可能跟毒品的定义有关。
根据2007年通过的禁毒法,毒品除了人们所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之外,还有很多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司法实践中曾有一些抑郁症患者从海外购买抗抑郁的药品被判走私毒品罪,人生轨迹被完全改变。
罗翔认为,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一刀切”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那就是罪刑相当,比例原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微罪微处,无罪不罚。
罗翔表示,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罗翔还写道,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他借用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在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