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汽车生产企业在招标投标中 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来源:财联社
市场监管总局就《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整车、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七)通过多给数量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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