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获悉,监管部门日前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拟对基金公司直销以及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予以规范。
意见稿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全面展示基金业绩,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
三是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基金业绩展示期间与收益风险指标的展示期间应当一致;
四是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值得关注的是,在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方面,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考核指标及其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以及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此外,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其中,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除上述内容外,意见稿还针对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作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