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3 01:16:50 股吧网页版
事关公募基金销售,最新发布
来源:中国证券报

  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拟规范基金公司直销以及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

  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七条,涵盖基金宣传推介行为、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廉洁从业、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精准直击当前基金销售业务的核心问题,如突出短期业绩排名、过度宣传“明星基金经理”、重首发轻持营等,将基金管理人以及销售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回报深度绑定,鼓励逆向销售,引导投资者长期理性投资。

不得年化展示短期收益

  排名需引用三年期以上数据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应当客观、全面展示基金业绩,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

  三是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基金业绩展示期间与收益风险指标的展示期间应当一致;

  四是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强化平台作用

  不得过度宣传基金经理

  针对涉及基金经理的基金宣传推介情形,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宣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是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

  二是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

  三是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此外,在宣传推介指数基金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重点宣传指数基金的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

  在同业存单基金宣传推介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将逆向销售、投资者中长期盈亏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在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考核指标及其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以及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具体来看,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其中,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此外,对于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的时长,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需全面展示基金各类费用

  除上述内容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等予以规范。

  对于基金直播,征求意见稿要求,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业;直播平台应当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此外,对直播脚本、敏感问题清单拟定备答口径并履行相关审核流程等细节均作出要求。

  对于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全面揭示基金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水平;对于存在多个份额的,基金应当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水平;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时,应当充分揭示销售服务费定义、收取方式及费率水平,不得以不收取(认)申购费等表述作为宣传用语;应当在投资者赎回基金时,向投资者提示该笔交易产生的赎回费用水平,并列明不同持有时长对应的赎回费用水平等。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