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监会网站12月12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策投资”)及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因优策投资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3名责任人员罚款合计3525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管理人登记。此外,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相关违法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市场人士表示,投资者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优策投资赔偿投资款、认购费及资金占用损失,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等。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资金池业务、违规关联交易、违规违约投资等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触犯私募基金监管“底线”“红线”,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查处。
存在三项违法事实
罚款金额超3500万元
据浙江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优策投资存在三项违法事实:
一是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优策投资于2017年11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2019年3月份,优策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某;2019年3月份至调查日期间,优策投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前述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某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2018年11月份至调查日,优策投资先后成立并管理优策长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8只基金产品(以下统称“募集层产品”);8只募集层产品的全部基金财产分别投向优策投资成立并管理的优策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曾用名称为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基金产品(以下统称“投资层产品”)。此外,某外部私募基金产品亦投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月月盈3号)。3只投资层基金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020年4月份至2024年6月份,在实际控制人黄某决策、安排下,优策投资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违规将前述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转出资金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三是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份至2024年6月份,优策投资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向投资者提供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前述8只募集层产品、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表示,优策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浙江证监局对优策投资罚款2100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5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黄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023年7月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出台,《私募条例》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此次对优策投资和相关人员合计处罚超3500万元,处罚力度堪称“史上最重”。业内人士表示,《私募条例》出台后,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证监会积极做好贯彻落实,用足用好法律条款,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力释放了“零容忍”信号,再次告诫行业主体应增强合规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切勿触碰监管红线。
风险收敛
私募机构数量较高峰下降约20%
新“国九条”提出,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风险隐患。
近年来,证监会扎实推进私募领域风险整治。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协同发力,近5年出清违法违规及僵尸机构超8000家,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行业风险明显收敛。
基金业协会网站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367家,较高峰时期下降约20%;管理基金数量13.79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2.05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7592家,高峰时期下降约17%;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1594家,高峰时期下降约23%;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6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75家。
此外,证监会积极开展合规培训、普法教育,督促机构自查自纠,促进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强化合规教育,督促机构自查自纠,防止“不教而诛”;另一方面,引导行业积极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
据了解,今年,地方证监局累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000余次,组织1.6万家机构开展自查评估和问题整改。
加强协作
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
此外,《私募条例》明确了违反《私募条例》和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司法机关也加大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表示,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三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已有16件提起公诉。对以私募之名非法集资,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利用私募基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助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私募基金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监管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完善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新“国九条”提出,“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打击挪用私募基金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的司法文件。”
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导致募集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基金财产或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已无变现可能,投资者请求提前解散基金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打击管理人背信失范行为,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促进私募市场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行业人士表示,目前,对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打击”三位一体追责体系正在完善,既有助于投资者保护,也将净化行业生态,推动优胜劣汰,推动行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