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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3 10:05:01 股吧网页版
公募销售新规征求意见!不得宣传基金规模,还涉及直播素材、绩效考核等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宇阳)12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切实防范基金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日,中基协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并下发给基金公司。《规范》共包含九章37条,涉及一般宣传推介行为、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等内容。

  具体来看,在一般宣传推介行为方面,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行为涉及基金经理的,不得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不得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不得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而在宣传推介指数基金时,应当重点宣传指数基金的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以宣传推介指数基金为目的,登载标的指数业绩的,应当遵守法规关于基金业绩登载区间、展示收益波动风险等宣传推介行为要求。

  同时,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方面,《规范》指出,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为基金宣传推介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租用或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等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涉及公司品牌宣传、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业务培训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相关直播素材应当按照规定,至少保存二十年。投资者教育类的直播,参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规定,至少保存三年。在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开展直播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其协商取得直播视频,无法取得直播视频的应当同步录像,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此外,《规范》表示,在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全面揭示基金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水平。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存在多个份额的,应当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水平。而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时,应当充分揭示销售服务费定义、收取方式及费率水平,不得以不收取(认)申购费等表述作为宣传用语。

  《规范》还就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进行明确。例如,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其中,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该文件还强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另外,《规范》还就其他基金销售行为、廉洁从业、自律管理等条例进行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该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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