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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3 15:43:10 股吧网页版
新型第三方估值引分歧,最新解读来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理财公司试水新型第三方估值,多估值源将规范化共存

  中国基金报记者李树超张玲

  随着理财估值整改临近最后期限,日前,部分理财公司使用新型第三方估值工具,再次引发业内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理财公司采用新型第三方估值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债市“负反馈”效应,提高投资者的持有体验。目前的主流第三方估值和新型第三方估值各有利弊,后续行业多估值源共存是必然,但会走向规范化。

缓解债市“负反馈”效应

  去年12月,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估值进行规范,要求理财估值、直投或委外均不得违规使用收盘价调整、平滑估值、自建估值模型等估值方法来平滑净值波动,并明确要在2025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近期,部分理财公司采用新型第三方估值工具引发市场关注,并被指出存在“平滑净值”的可能。

  目前,国内的资管产品投资债券都需要参考第三方估值,包括中债估值、中证估值等。部分理财公司开始使用的新型第三方估值,主要由中诚信指数公司、中债资信评估公司提供。

  根据中诚信指数公司网站,中诚信综合运用金融工程建模方法、机器学习模型与大数据技术,将市场交易数据和中诚信特有的信用研究数据应用于债券估值模型。中诚信估值基于扎实的信用研究和有效的因子模型,进一步丰富债券定价信息,更接近真实交易价格,使中诚信债券指数具备更高的可投资性。另据中债资信网站公布的估值说明,中债资信的估值可能更加适用于资管产品的估值,更加科学。

  在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看来,理财公司转向新型第三方估值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债市“负反馈”效应,平滑产品净值波动以迎合客户对低风险的需求。

  田利辉直言,中债、中证估值存在明显短板:一是过度依赖即时成交数据,顺周期特征显著,易放大市场波动;二是市场份额高度集中,估值方法论趋同,缺乏多样性,难以适配理财长期配置需求;三是对非活跃债券(如信用债)的定价缺乏灵活性,且在市场异常波动时无法有效过滤“非有序交易”数据,导致估值结果偏离真实风险。

  “在估值整改压力与客户低波需求之下,监管鼓励多估值源,也提供了政策空间。”田利辉称。

  一位资管行业人士指出,主流第三方估值对于当日债券成交价格非常敏感,不利于部分资管产品净值的平稳。同时,债券特别是信用债的换手率非常低,部分债券甚至数月才有一笔成交,当日一小部分债券成交价能否代表全市场债券变化本身也是未知数,因此,部分资管机构开始探索其他第三方估值。

  据该人士透露,目前银行理财、公募基金仍普遍采用传统的中债估值和中证估值,或只有小部分信托产品在尝试中诚信指数和中债资信估值。

多估值源将规范化共存

  当前,市场对于新型第三方估值的讨论出现分歧。

  一方认为,资管新规之所以采用净值法,就是希望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组合资产的变化。主流的第三方估值已经是当前债券市场最好的估值方式,估值的变化只是市场变化的结果,而非市场变动的原因。

  另一方则认为,无论是银行理财还是公募基金,要想获取更高收益,信用债都是主要方向。全市场信用债规模超50万亿元,除了银行二永债和部分高评级债券之外,大部分债券并没有活跃成交。目前以中债估值和中证估值为主的第三方估值,在债券市场中的分量过重,仅靠每天数百笔的信用债成交价格来决定全市场所有债券的估值是不合理的。

  田利辉认为,采用新型第三方估值,优点在于可过滤短期交易噪音,阻断顺周期“负反馈”,契合理财净值稳定诉求。缺点在于部分模型可能偏离公允价值,若滥用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隐含长期风险,还可能导致行业竞争失衡。

  “当前分歧的本质是估值公允性与市场稳定性的核心权衡,是行业转型期的正常现象。”田利辉指出,这恰恰能推动估值体系完善,关键在于划清“平滑波动”与“操纵估值”的边界,而非否定多估值源方向。

  睿智新虹理财研究院表示,需要从第三方估值对投资者权益影响的双重性出发,更要从行业生态的长期影响来看问题。

  该机构认为,一方面,采用第三方估值,能够审慎确定市场价格,避免非理性因素引起市场剧烈波动,以空间换时间,对普通投资者和理财公司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采用第三方估值,可能会出现部分投资者获利、部分投资者受损的情况,尤其是在市场出现变化的时候会更加明显。

  该机构进一步表示,如果机构把注意力放在门槛较低的采用第三方估值上,行业“卷”歪了方向,对全行业资管机构长期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没有正向意义,最后就会变成“螺蛳壳里做道场”。

  政策层面,今年4月,交易商协会曾发布指引鼓励发展多估值源,以助力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与高质量发展。

  展望后续,田利辉表示,多估值源共存是必然,但会走向规范化。监管将明确准入标准与披露要求,形成“传统估值为主、新型估值补充”的格局,估值机构需公开模型逻辑与数据来源,避免无序竞争。

  他建议,一方面,监管需建立第三方估值准入、备案与信息披露机制,统一核心估值标准;另一方面,公司层面要坚守估值公允性底线,透明披露估值方法,不迎合短期波动诉求,更好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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