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记者邵蓝洁)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引证内容监管工作,引导和帮助广告活动主体提升广告引证内容合规能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到,在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中发现,当前一些市场调查机构、咨询服务公司等,打着所谓的“企业市场地位认证”等名义,为广告主出具各种“第一”“领先”的调查报告。广告主大量引用这类“市场调查报告”“行业地位确认证书”,在广告中宣称其在某自行设定的细分领域处于“第一”“领先”的地位。这些限定条件下的“第一”,挑动了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业地位焦虑,加剧行业“内卷”。还有的经营主体发布“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误导性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营商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
《征求意见稿》共22条,结合当前引证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对《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作出进一步细化解释和说明,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指南》在《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聚焦“广告引证内容”“引证广告”等领域和广告样态,细化了广告引证内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为回应实践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困惑和争议,《指南》明确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提出了引证内容规范要求。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广告受众被缺乏科学依据的引证内容欺骗和误导,《指南》针对引证内容源自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文献资料等不同情形,提出所引用的相关数据、文摘、引用语的相应规范性要求,对广告内容准则作出了有益的完善和补充。
三是细化了监管规则。《指南》重点对《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引证内容应当“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等规定作出细化说明,对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以及认定虚假广告的考量因素作出列举,进一步提升了《广告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广告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的实际,《指南》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还明确将参与广告创意、策划的经营主体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