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4 20:17:30 股吧网页版
首例审计机构终身禁业落地 “追首恶”“打帮凶”同步追责
来源:证券日报

  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官网披露,近日,江苏证监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作出重磅行政处罚,因其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三家上市公司审计执业中存在严重未勤勉尽责行为,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顶格处罚。值得关注的是,这是自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监管层针对审计机构作出的首起终身禁业案例。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证监局对永拓所实施‘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处罚,标志着监管模式从‘以罚代管’向‘资格剥夺’的根本转变。此举首次动用业务禁入利器,直击中介机构生存命脉,释放注册制下‘看门人’责任实质性升级的强震慑信号。”

  审计机构从“把关人”沦为造假“帮凶”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永拓所项目组成员陈晓鸿、赵睿在无审计调整依据支撑的情况下,配合鸿达兴业在财务报表合并过程中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导致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永拓所为鸿达兴业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8.48亿元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审计证据为鸿达兴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经监管调查,鸿达兴业相关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上未对8.48亿元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事项进行决议,相关内容实际为鸿达兴业应永拓所审计项目组要求制作。

  对此,监管认定,永拓所在为鸿达兴业提供审计、其他鉴证服务时,明知鸿达兴业存在重大问题、审计执业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其他鉴证报告,未客观、公正执业,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

  在为恒久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时,永拓所同样未履行审计监督核心职责,相关审计工作存在重大缺陷。经监管核查,永拓所在审计过程中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恒久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经监管核查,永拓所在审计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时,严重未勤勉尽责,未恰当了解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未执行控制测试,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关于营业收入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违反多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明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将影响科林环保的上市地位,在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多次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永拓所通过策划舞弊、篡改数据等行为深度参与上市公司造假,该案例极具代表性,暴露出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深度合作’甚至‘共谋造假’的系统性风险,这不仅是一次个案处罚,更是资本市场‘看门人’制度重塑的导火索。”众和昆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柏文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监管部门全链条追责重塑行业生态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升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防范欺诈造假、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基础。针对永拓所案暴露的中介机构失责乱象,监管部门以该案为突破口,打出“从严查处+立体追责+制度完善”组合拳,着力构建全链条追责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看门人’生态重塑。

  在追责执行层面,江苏证监局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格局。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永拓所作出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超过6,500万元,对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晓鸿罚款4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首席合伙人吕江市场禁入10年并处罚款20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的罚款。

  除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支持人民法院开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保障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彻底打破违法者侥幸心理,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在制度保障与长效治理层面,监管部门持续筑牢防线、健全机制。2025年4月修订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强化事前准入与事后监管联动。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完善分类监管等措施,推动中介机构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尽责”转变。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利益隔离’,是中介机构保持独立性并履行‘看门人’职责的前提。监管部门已通过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措施,强化事前准入与事后监管联动,并致力于构建包括‘不能违’的防范机制和‘不想违’的文化土壤在内的综合治理体系。该案例必然推动监管层完善利益隔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独立性要求。现有备案管理、分类监管等制度将进一步落地,从规则层面切断不当利益关联。”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