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22:33:20 股吧网页版
终审裁决!康得新犯欺诈发行证券罪 董事长获刑15年
来源:证券时报网

  12月15日晚间,康得新公告了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告表示,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5)苏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判决显示,康得新犯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康得新董事长钟玉犯欺诈发行证券罪等,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

  犯欺诈发行证券罪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行为,长达七年之久,造假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综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

  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

  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

  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

  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发还康得新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王瑜追缴,发还康得新公司。

  据悉,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被告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公告称,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与一审判决金额一致,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29%,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已将该罚金计入当期损益,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案件历时4年多

  据悉,早在2021年9月,康得新就收到了起诉书。2024年2月,起诉书变更。2024年12月,一审判决作出。2025年2月,部分被告上诉。2025年12月,驳回上诉,终审裁决。

  当时变更起诉书的公告显示,被告单位康得新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被告人钟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告人徐曙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被告人王瑜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丽雄及其他非康得新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一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现对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系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巨大,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作为康得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

  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