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向券商下发了《关于建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线索收集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为落实证监会有关工作要求,协会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下称“服务机构”)在证券行业开展或参与不正当竞争建立投诉、举报线索收集机制。
《通知》表示,在证监会备案的向证券行业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如存在以下行为,且证券公司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证券公司可向协会提交有关线索材料。
首先是商业贿赂类行为。服务机构采用给予财物等手段,贿赂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办理相关事务的人员,以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
其次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服务机构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证券公司或交易者的行为。
再次是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服务机构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影响证券公司选择或实施妨碍、破坏其他服务机构合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诱导、欺骗、强迫证券公司修改、关闭、卸载其他服务机构合法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恶意不兼容其他服务机构合法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
最后是扰乱市场秩序的定价行为。服务机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歧视、恶意操纵价格(哄抬或压低价格)、强制搭售产品、限定或指定交易对象、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破坏市场供求机制与价格形成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的行为。
协会建立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线索收集机制主要用于发现、分析有关风险线索,反映行业共性问题,不替代证券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行为。
《通知》介绍,协会对线索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对于材料不完备或线索问题不清晰的,协会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补充,证券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满材料仍不完备或未提供补充材料的,不予处理。
据悉,协会建立线索信息台账并动态更新,将证券公司报送的线索材料情况定期、不定期上报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对于个性问题,协会指导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与被投诉、举报方协商解决,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于行业共性问题,且指向性明确、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及期货、基金行业的,协会将视情形与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