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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4:48:01 股吧网页版
冒充券商人员,协助转移犯罪资金!三人被判刑,最年轻仅19岁
来源:券商中国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在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许某、曾某、肖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协助上家转移犯罪资金。

  根据刑事判决书,上述三位被告均为高中学历,年龄在19岁—28岁之间。为了假扮券商工作人员,他们准备了一张“方正证券的工作证”、黑色双肩背包、黑色皮鞋、白色衬衣。许某自述获利合计1800元,曾某自述获利600元,肖某未获利。最终,这三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到1年4个月不等,并被罚款共计1.2万元。

  合计转移非法资金69.6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被告人许某出生于2005年6月,曾某出生于1997年3月,肖某出生于2006年10月。这三名被告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然协助上家“宙斯”(未查明身份)、“西瓜太郎”(未查明身份)以当面交易现金的方式转移犯罪资金。

  检察院目前查明了四件案件事实,均发生在2025年5月。在这些案件中,许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收取被害人现金并放到上家指定位置,曾某、肖某负责放风、拍摄收钱放钱视频。具体来看:

  5月6日,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一老年大学附近,许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收取被害人朱某被骗现金人民币10万元,肖某负责拍照,后二人将收取的被骗资金按上家指示放于京昆高速广汉出口一涵洞内,许某自述获利800元,肖某自述未获利。

  5月8日,许某、曾某、王某(盐源县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在成都高新区环球中心S1一楼大门外,由许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收取被害人罗某被骗现金人民币18.6万元,曾某、王某负责望风、在远处拍照录像,后三人将收取的被骗资金按上家指示放于广汉市马井镇一农田。许某从收取的被骗资金中抽取2000元,其中1000元为三人路费、伙食费,许某自述获利700元、曾某自述获利300元。

  5月20日,许某、曾某以同样方式,在成都市双流区骑龙家园二期小区,收取被害人舒某被骗现金人民币6万元,后将收取的被骗资金按上家指示放于广汉市马井镇一农田。许某自述获利300元,曾某自述获利300元。

  5月21日,许某、曾某以同样方式,在重庆九龙坡区万象城,收取被害人何某被骗现金人民币35万元,后二人按照上家指示准备将现金放置于金堂县双江路附近路旁围挡内时,被民警抓获。

  根据以上情况,许某、曾某、肖某、王某合计转移上家的犯罪资金69.6万元。其中,许某自述获利1800元,曾某自述获利600元,肖某自述未获利。

  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最后一次作案时,许某、曾某被民警抓获,后二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肖某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许某、曾某、肖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8月15日,曾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元。

  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曾某、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许某涉案金额为69.6万元、曾某涉案金额为59.6万元,属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许某、曾某、肖某在上家的安排下协助转移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结合三人如实供述罪行等因素,法院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外,公安机关从三人处扣押的三部手机、黑色背包、工作证系作案用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为假扮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而专门准备的黑色皮鞋、白色衬衣等衣物、印有“方正证券工作证”的工作证均被没收。

  在为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唏嘘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假冒券商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数十家券商曾发布有关风险提示。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与合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相近或相似的名称设立机构,诱骗投资者投资或接受服务;或者冒充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诱骗投资者到虚假网站、虚假APP进行交易,诈骗投资者财产。投资者需要警惕各类花式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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