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2月17日讯(记者代紫庭)一场持续近半年、横跨武汉与广州两地国资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突然出现了戏剧性转折。
12月16日晚间,休闲零食头部企业良品铺子(603719.SH)发布公告,披露了控股股东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宁波汉意”)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轻工”)股权转让纠纷的最新进展。
这场原本围绕近8000万股股份、涉及控制权归属的诉讼,如今走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告广州轻工二次变更诉讼请求,彻底放弃了通过受让股份入主良品铺子的计划,转而要求解除相关协议,并向宁波汉意索赔现金合计约2073.86万元。
此举意味着,曾因“一女二嫁”而陷入僵局的良品铺子控股权之争,或将随着一方核心诉求的退出而趋于明朗。然而,对于正面临业绩持续下滑、门店大幅收缩的良品铺子而言,控股股东的债务危机与公司的经营困境让这个冬天寒意更深。
诉讼转向:从争夺控制权到“拿钱走人”
根据良品铺子最新公告,广州轻工近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2次)》,其诉讼请求核心转为“解除协议+索赔”。
公告披露,广州轻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25年5月签订的《协议书》《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原约定广州轻工以每股12.42元的价格,受让宁波汉意持有的约7976.40万股良品铺子股份,交易总价款高达9.91亿元。若交易完成,广州轻工有望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同时,广州轻工要求宁波汉意支付违约金1981.34万元(按原交易总价款的2%计算),并承担诉讼保全损失87.52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以上现金索赔总额为2073.86万元。
事实上,与此前诉求相比,广州轻工的态度发生了“反转”。
蓝鲸新闻此前报道,良品铺子控股股东宁波汉意为缓解自身债务压力,于2025年5月与广州轻工签署了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然而,此后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正式交易文件的签署。
同年7月,宁波汉意转而与武汉国资旗下的长江国贸签署协议,拟向其转让股份,该交易若完成将使武汉市国资委成为公司实控人。
此举亦被市场称为“一女二嫁”,导致广州轻工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是要求宁波汉意继续履行5月协议,完成股份过户。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宁波汉意所持的大量股份,为武汉国资的入主增添了巨大不确定性,并最终影响了交易的推进。
8月,其首次变更诉求,要求办理过户并将违约金主张调整为按交易总价款“万分之五/日”计算,并披露5月29日至7月31日(64天)对应违约金为3170.14万元。
而此次则是几乎放弃了获取股份和控制权的意图,转变为纯粹的合同违约索赔。甚至相较于8月诉求中按日计算的巨额违约金,此次提出的现金索赔总额较最初版本下降了约36.44%。
与此同时,广州轻工同步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其请求法院仅继续冻结宁波汉意持有的价值约4000万元的良品铺子股份(约326.8万股),并解除对其余7649.6万股股份的冻结。公告还指出,若宁波汉意能提供等值4000万元的其他财产进行置换,广州轻工同意解除全部股份的冻结。
至于对上市公司层面影响,良品铺子在本次公告中再次强调:本次诉讼系广州轻工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公司为第三人,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广州中院已受理广州轻工诉宁波汉意、良品铺子为第三人的股份转让纠纷案(案号:(2025)粤01民初3122号),目前仍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
经营承压未解:前三季度营收41.4亿元、门店减少218家,渠道承压加剧
控股权纠纷反复之际,良品铺子的经营面也处于调整阵痛期。
财报显示,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41.4亿元,同比下降24.45%;归母净利润亏损1.22亿元,由盈转亏。
门店端收缩尤为明显: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新开门店65家、关闭门店283家,门店净减少218家;截至9月30日,门店总数为2227家。
良品铺子在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上表示,公司正在通过优化低效门店的方式进行策略性调整,并深化单店模型、提升渠道结构效率。
从更长周期看,良品铺子今年上半年已出现上市以来“半年报首亏”:上半年营收约28.29亿元,同比下滑27.21%;净利润亏损9355.31万元,上年同期为盈利约2389.06万元。
同期门店端也在“关多开少”中调整,公司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关闭门店430家、新增171家,6月底门店总数为2445家。
对于业绩波动原因,有业内人士认为,利润下滑与淘汰低效门店导致销售规模收窄、线上渠道流量费上升,以及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政府补助等减少等因素有关。
同时,光大证券针对良品铺子的研报分析中提到,线上渠道受平台整体流量变化影响承压,线下渠道则持续面临零食量贩等新业态竞争带来的压力。
在诉讼仍未开庭、股份冻结状态尚待法院裁定的背景下,良品铺子控股权纠纷的最终走向仍有待司法程序推进与后续信息披露。公司亦在公告中提示风险称,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