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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09:43:21 股吧网页版
让“幽灵网店”无处藏身(金台锐评)
来源:人民日报

  网购到假冒商品想要维权,却发现商家地址虚假、电话失联。网购知名品牌产品,同样对“幽灵网店”十分头疼。不久前,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胖东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4家网店时,发现10家不在公示地址经营,其中8家根本无法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公示与平台的核验义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信息公示、平台核验义务及协助调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幽灵网店”提供虚假信息以逃避监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经营者义务。

  “幽灵网店”的存在,本质上是对市场公平与消费信任的双重践踏。对消费者而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因经营者“隐身”无法主张退货、赔偿,既遭受经济损失,又可能面临产品质量带来的安全风险,维权成本往往高于实际损失;对合法经营者来说,“幽灵网店”凭借侵权商品的低价优势抢占市场,破坏健康的市场规则,挫伤了诚信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对网络经营环境而言,这类乱象消解了消费者的信任,增加了市场失序风险,阻碍了电子商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更挑战了监管的有效性与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破解“幽灵网店”治理难题,关键在于通过完善制度给网店“验明正身”,从源头防范侵权失联乱象。细化平台信息核验责任,明确平台对经营者信息的实质性核验义务;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实现线索共享、案件移送、结果互认;强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平台应在收到维权申请后提供经营者真实身份、地址等关键信息。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幽灵网店”乱象等进行精准回应,其中明确了显著标记制度。对于当事网店经营者地址信息不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当事商铺和商品信息置顶位置进行显著标记,并通知当事网店经营者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对于不法商家来说,如果平台在其店铺和商品页的置顶位置注明“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经营者地址信息不实”,消费者将审慎购买,其侵权收益模式将难以为继。对电商平台而言,责任显著加重,这将促使其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商户资质审核与日常监管,推动其向“主动治理”转型。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期待新规在广泛吸纳民意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通过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惩戒,净化网络经营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幽灵网店”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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