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国资委网站12月18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分8章91条,明确了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方面,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此外,《办法》还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强调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调查违规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来看几个重点责任追究范围:
金融业务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
科技创新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主要包括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等。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股权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等。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等。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贯,指导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完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响应及时、精准纠治、有力震慑、促进合规的监督追责体系,强化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确保《办法》在国资央企落地见效。
据悉,该文件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