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2月19日消息,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尊重社会公众
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据记者了解,从当前情况看,全国拒收现金有关投诉显著减少,人民群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得到有效保护,“拒收现金违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但经营主体收现意愿下降具有一定普遍性、趋势性,拒收现金行为仍难完全杜绝。
“在多元支付方式并存的条件下,发挥现金兜底作用,需要相关各方的共识和法律保障。”权威专家表示,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各类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服务义务,引导规范各相关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人民币现金流通使用环境,保障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规定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社会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基于分类管理和普遍适用的原则,规定提出了保障现金支付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五方面:
采取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应支持现金支付,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
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以及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当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受现金。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
提高现金服务质量
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金服务,规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人民币现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
权威专家进一步表示,一是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现金服务。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类型、特点,确保现金网点、自助机具的数量、布局能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现金服务需求。
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回笼人民币的整点,防止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此外,关于遇到现金支付不畅问题应如何处置,专家提示,一是社会公众应自觉维护人民币形象和法定货币地位。二是遭遇现金支付不便、不畅时,应与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依法正确维权。三是确遇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