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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0 00:43:01 股吧网页版
险企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监管指标和指标阈值
来源:澎湃新闻

  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章51条,包括总则、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所称的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执行、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维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

  在管理原则方面,《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并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等原则。

  其中明确,资产负债管理应当“确保资产和未来收入能够覆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义务、资本要求以及其他责任或活动”,负债端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资产端坚持“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理念”。

  在治理结构方面,《办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系统规定。例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资产负债管理所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并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管理。

  在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资产和负债分析,进行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定期编制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变化“及时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人身保险领域,文件强调应当“按照行业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负债成本动态评估和监控”。

  在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测算与分析,设置指标预警值和风险限额,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合理方法预测沉淀资金,建立沉淀资金管理评估机制。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预测假设,结合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政策,分别预测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

  针对产品定价管理,《办法》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优化产品定价模型、方法和工具,加强产品定价管理。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行业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负债成本动态评估和监控,在制定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时,应当评估其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特别是成本收益匹配的影响。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前,应当综合偿付能力约束、风险偏好、市场环境、监管要求等因素,评估分析投资活动对公司以及相应账户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上述重大投资,包括单一重大股权投资、单一重大股票投资或上市公司收购、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持有的单一投资性不动产,或对单一标的资产累计投资金额高于公司上一季度末总资产3%或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投资,投资境内中央政府债券、省级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以及银行存款、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除外。

  在监管指标方面,《办法》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具体而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沉淀资金覆盖率=沉淀资金÷中长期资产,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收入覆盖率[收入覆盖率=(保险服务收入+综合投资收益)÷综合成本,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执行,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有效久期缺口(有效久期缺口=现金流流入有效久期-现金流流出有效久期,最低监管标准为不高于5年或低于-5年;对于缺口低于-5年的人身保险公司,现金流流入有效久期不低于5年),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负债资金成本,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净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负债保证成本,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执行,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特定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计算频率和监管标准。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对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不达标或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可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提交整改计划、提高报告频率、增加现场检查等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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