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由于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影响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只有交易双方均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无法适用。
如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将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规定》明确,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后,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根据《规定》,对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个案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有证据证明协议虽然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无法适用不予禁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纵向协议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是否具有违法性,需根据《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性,《规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的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并且明确特殊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定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根据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视情研究制定其他行业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