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欧委会密集对中国企业发起《外国补贴条例》(FSR)调查,做法恶劣,指向性和歧视性明显。此举极大增加了中企在欧投资及正常经营的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无益于促进中欧两大经济体之间的正常经贸和投资往来。
FSR是欧盟于2023年正式实施的一项贸易监管工具,名义上旨在审查外国补贴对欧盟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欧委会在立法之初曾对外宣称,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企业,不会差别对待。然而,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欧委会在FSR框架下发起的调查,高度集中于中国企业,明显偏离了其所宣称的非歧视和透明原则。
今年1月,中国商务部调查认定欧委会FSR调查构成贸易投资壁垒,明确指出欧方调查存在立案证据不足、执法过度、举证责任倒置、程序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令人遗憾的是,相关问题不仅未得到有效纠正,反而在近期调查中越发突出,执法激进化趋势明显。
欧方执法不当表现在诸多方面。例如,欧委会对“外国补贴”的界定过于宽泛和模糊,甚至将中国企业涉及的退税项目也认定为补贴。这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不一致,明显超出了国际规则和通行实践的合理边界。在程序正当性方面,欧方的相关做法同样存在明显不当之处。有案例显示,欧方曾给1家中国企业仅3天时间提交涉及补贴的大量信息,明显不符合合理调查期限要求;欧方还曾在既未立案也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中企在欧办公室进行突袭检查。
FSR调查的连锁效应已对中国企业在欧经营造成显著冲击。欧盟中国商会对205家在欧中企及机构的调研显示,63%的受访企业反映其业务受到FSR影响,51%的受访企业认为FSR对其商业声誉和市场形象造成了间接损害。为规避潜在调查风险,不少中资企业不得不重新评估对欧投资策略,暂停、减少或推迟参与欧盟成员国的投资项目。
有欧方领导人近日表示,欧盟对华投资规模大于中国对欧投资规模,认为中欧相互投资应“更加平衡”。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始终秉持开放态度,乐于并积极推动同欧盟开展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现实中的投资规模数据大小不一,并非源于中方意愿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为欧方未能为中国企业赴欧开展贸易和投资合作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相互尊重、互信互利,是中欧经贸合作行稳致远的前提。希望欧方能同中方一道,落实中欧领导人会晤达成的重要共识,旗帜鲜明反对保护主义,坚守市场开放原则,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合力推动中欧投资和经贸关系迈向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