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行为规则》共计七章29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的规范。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叶小杰认为,《行为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价格监管进入精细化、常态化的新阶段,其核心作用在于重塑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推动市场转向以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良性发展轨道。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平台经济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跃升”的关键阶段,《行为规则》的出台为行业发展划定了清晰边界,将产生多维度的深远影响。例如,在商业模式创新层面,《行为规则》通过规范竞争秩序、强化质量约束,引导平台企业转向以产品品质、服务升级、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价值竞争模式,推动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兴业态向“规范提质”转型;在高质量发展层面,《行为规则》打通“供给端—经营端—监管端—消费端”的质量闭环,既通过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提升全链条质量管控水平,又通过优化消费维权机制增强用户信任,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
从内容上看,《行为规则》一是规范价格竞争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实化监管要求,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明确的价格行为指引,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进一步来看,《行为规则》第四章将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细化为6条规范,重点围绕维护价格竞争秩序、明确价格诚信要求等方面,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通过明确价格竞争的‘红线’与‘底线’,既遏制了平台经济中限制商户自主定价权、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又为合法合规的价格竞争留出空间,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了兼顾发展与规范的中国方案。”朱克力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称,《行为规则》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出了细化监管要求,落实这些要求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为此,《行为规则》实施日期定为2026年4月10日。在《行为规则》印发后到实施前这段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将组织主要平台经营者逐项对照监管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落实关于规范平台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梳理内部合规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对照《行为规则》规定予以细化完善,特别是落实好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和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等规定,并在日常经营中认真执行。
二是完善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制度规则。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照《行为规则》关于依法自主定价、明码标价、价格竞争行为等规定,相应修改完善涉及平台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平台规则,并为平台内经营者落实监管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是加强制度宣贯。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向平台内经营者宣传《行为规则》和相关平台规则的新要求,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推动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构建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良好平台生态。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抓好《行为规则》落实。
朱克力认为,随着此次《行为规则》的出台,预计将带来三重积极影响。一是净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不正当价格竞争乱象,为中小经营者营造公平参与竞争的空间,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二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大数据杀熟、虚假打折等行为,让消费者在价格透明、竞争公平的环境中受益,提升消费信任度;三是引导平台行业转型,推动平台企业将资源投入技术创新、服务升级、品质提升等核心竞争力建设,促进行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跃升转变。同时,明确的规则也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降低合规成本,助力行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