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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09:20:31 股吧网页版
民政局回应“独居女子离世遗产归公争议”:买墓地可从中支付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上海虹口区46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离世,因暂无法定继承人,其个人遗产归公以及“无法用遗产购买墓地”等问题持续引发争议。12月22日,虹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等法院受理遗产管理人申请,再确定如何操作蒋女士的遗产,“民政局始终以逝者的利益为主。因蒋女士留有遗产,后续如要购买墓地,此类费用可从这部分遗产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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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世女子相关信息截图。

  南都此前报道,46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病逝,因其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蒋女士的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接收。蒋女士远房表弟此前公开表示,“想从遗产中分出一部分钱,为蒋女士买一块墓地,却被告知无法实现。”

  虹口区民政局、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办事处发布通报称,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12月22日,居委会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已表示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当天受理立案。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12月22日,虹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目前这个事情是首例发生,我们之前也没有碰到过。领导也一直在进行协商,当天由蒋女士所在居民区的居委会向法院申请处理遗产。看后面怎么操作,遗产肯定是蒋女士自己的,要等法院确定这笔遗产实在没有人继承,才会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蒋女士不能用遗产为自己购买墓地”一说,该工作人员进一步澄清道,“民政局始终以逝者的利益为主。因蒋女士留有遗产,后续如要购买墓地,此类费用可从这部分遗产中支出。”

  同日,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婉婷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六项职责,其中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民政局支付墓地和丧葬费用或属于‘必要行为’,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可以认为是有权限的。”

  连婉婷分析称,虽然买墓地、支付丧葬费用可能属于必要行为,但因为合理范围难以界定,因此民政局直接支配遗产用于墓地购买和丧葬费用,也存在一定风险。“所以民政局需要通过法院来认定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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