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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9 23:47:10 股吧网页版
深华发A控股股东近98%持股遭冻结,实控人持股同步全冻结,股价连续四日涨停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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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深华发A(000020)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通知,获悉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所持有本公司深华发A(股票代码:000020)无限售流通股116,489,894股被司法轮候冻结,实际控制人李中秋个人所持有本公司深华发B(股票代码:200020)无限售流通股283万股被司法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持有公司A股股份119,289,894股(股票代码:000020),占公司总股本的42.13%。本次累计被轮候冻结116,489,8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4%,占武汉中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97.65%。冻结起始日为2026年3月10日,预计到期日为2029年3月9日。

  实际控制人李中秋持有公司B股股份2,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全部被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被冻结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冻结期限为36个月。

  深华发A称,控股股东中恒公司抵押至湖北银行资产已经为超额抵押,现已就案件相关事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续如有进一步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深华发A2025年三季报,李中秋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3月19日,深华发A还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已连续2个交易日(2026年3月18日、3月1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形。

  经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主营业务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内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这场股权冻结风波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近期还面临着另一桩陈年诉讼的强制执行风险。

  2月25日,深华发A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就《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恢复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恢复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的财产(以人民币2119192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付的费用等为限);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中恒集团(证券账户号码0800352607)持有的证券简称“深华发A”股票(证券代码000020,无限售流通股)3189894股以清偿债务。

  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万科就《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裁决,2018年8月29日,法院受理了深圳万科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10月,因案外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不予执行”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深华发A还表示,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于2016年12月10日对公司做出承诺:“若仲裁判深圳万科胜诉,则因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于2018年4月出具了《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裁决书》裁决结果履行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 <裁决书> 裁决结果履行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更正说明》,明确说明公司在判决项下不承担责任,无需支付相应赔偿。

  该执行通知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没有影响,《执行裁定书》提及的股份数为3189894股,占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2.6740%,占公司总股数的1.1265%,对控制权无实质影响。

  资料显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注塑件、液晶显示器整机生产和销售,自有物业的对外出租。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显示器、注塑件。

  业绩方面,深华发A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约6.83亿元,同比增加12.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127万元,同比增加49.31%;基本每股收益0.0751元,同比增加49.3%。

  二级市场上,深华发A近期已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截至3月19日收盘,深华发A上涨10.01%报21.21元/股,最新市值60.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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