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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1 00:05:11 股吧网页版
内幕交易获利51万,当事人被证监会“没一罚五”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王利霞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利霞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2023年11月9日,相关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6月12日形成,公开于2023年11月9日。

  2023年6月18日至6月26日、7月13日、7月14日和7月16日,王利霞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于2023年7月7日至11月8日期间,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共计获利510668.49元。

  王利霞利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一致,与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王利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证监会认为,王利霞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王利霞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王利霞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本案不存在证券交易明显异常。二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有误。三是王利霞大部分交易行为具有合理说明。四是本案成交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认定有误,量罚不当。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一是综合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联络接触时点、买入与卖出时点、交易量、交易习惯等方面,王利霞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二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无误。三是王利霞所述交易理由不足以否定交易行为异常性,不构成正当理由。四是本案违法所得计算符合内幕交易违法特征及证监会执法惯例。王利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额巨大,证监会已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王利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王利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10668.49元,并处以2553342.4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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