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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2 23:09:10 股吧网页版
央行、外汇局出台新规,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来源:消费日报财经

  为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据介绍,通知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通知还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这一上限的调整,尤受市场关注。行业人士表示,宏观审慎系数上调的直接效果是放大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提升企业用境内资金支持境外业务的能力,有利于降低境外融资成本、增强集团资金统筹效率,形成对“真实出海需求”的结构性支持。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新规从多个方面简化和统筹了境内企业跨境放款的流程,支持本外币多笔共用一户,扩大跨境放款额度、删除了提前还款、利率和期限等细项规定。这一方面赋予了中资跨国企业跨境资金调拨更大的自主权和定价权,另一方面也令跨境资金调拨更加集中化,降低了企业的财务维护成本。”专家指出。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关于《通知》与已有境外放款业务的衔接,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动相关政策稳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境外放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来源;新华社、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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