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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14:37:20 股吧网页版
三诉全败!前总经理索5600万元借款本息未果,湖南白银终审胜诉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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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3月26日晚间,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白银”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前董事、总经理曹永德就其主张的560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法院审查认定其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裁定驳回曹永德全部再审申请,这起持续多时的借款纠纷迎来终审裁定,至此案件彻底落定,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显示,本次诉讼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曹永德,公司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涉及曹永德(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与公司签订的多份《借款协议》,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后,曹永德于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分多笔向曹叶玉(曹永德妹妹,时任公司出纳)个人账户转账,截至2018年7月2日,转账余额为5,000万元。曹永德主张公司欠付其借款债权本息5,000万元,利息600万元,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未确认其债权,曹永德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曹永德的全部诉讼请求,曹永德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4)湘10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永德仍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10民终2597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永德主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曹永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驳回曹永德的再审申请。

  公开信息显示,曹永德,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年生,大专学历。1983年11月至2000年1月先后任永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任郴州市金贵有色金属加工厂经理。2002年8月至2004年10月任郴州市金贵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经理。2004年10月至2008年4月任郴州金贵银业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4月起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该公司后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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