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利非法经营非国标电子烟,严查!
来源:上观新闻
为谋利销售“果味”电子烟(非国标电子烟),殊不知此举危害大。近日,崇明公安分局环食药侦支队会同区烟草专卖局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电子烟的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现场查获涉案电子烟3200余支,案值25万余元。
据查,2025年6月,魏某某在某软件中收到电子烟的广告推送,意识到通过网络销售“果味”电子烟(非国标电子烟)具有巨大商机。随即,魏某某大量购入非国标电子烟及烟弹,将其储存在自己经营的门店及家中,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进行加价销售。此类非国标电子烟未通过国家强制性标准检查,烟油成分不明、尼古丁含量超标,部分还添加不明香精、合成大麻素等违禁物质,对人体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神经系统均会造成严重损害,尤其是对青少年危害极大。

魏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非国标电子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其已被崇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审理中。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警方提醒:从事电子烟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仅可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合规产品,严禁销售“果味”“奶茶”“可乐”等调味电子烟以及添加合成大麻素等违禁物质非国标电子烟。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子烟请选择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正规门店, 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合规产品,切勿购买、使用来源不明、口味花哨的违禁电子烟。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