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天津3月30日电 3月27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修订的亮点,是增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章,填补立法空白,实现法规适用范围全覆盖。“这次修订,强化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制度措施,对农村绿化、集贸市场管理、农业废弃物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水平。”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
据介绍,此次修订从立法层面补齐村容村貌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短板,明确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推动力度,强化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制度措施,对农村绿化、集贸市场管理、农业废弃物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修订注重将天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努力通过立法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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