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1 19:02:50 股吧网页版
涉同一主体!美盈森两起收购衍生纠纷接连告捷:子公司涉名誉纠纷案一审胜诉,此前未完成业绩承诺仲裁已获赔超3000万元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K图 002303_0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3月31日晚间,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发布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称,其2013年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新天地”)起诉金之彩公司及相关方的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虽不影响公司损益,但将产生一定正面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此前3月18日,美盈森刚披露与欧阳宣、西藏新天地的另一则利好消息,双方因金之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发的仲裁案已获终局裁决,认定两名被申请人存在未完成业绩承诺、阻挠股东权利等多项违约行为,需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超3027万元,预计为公司带来一定收益。

  回溯案件,此前,2025年12月19日,美盈森发布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金之彩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

  欧阳宣与西藏新天地作为原告人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总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以及金之彩公司及其他三名被告人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严重的审计程序和内容违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舞弊情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实,且至今拒不纠正,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大信违反审计准则,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判决确认被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不实、无效;判决确认被告大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行为;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的赔礼道歉文件;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在国家级报刊登报声明,声明确认涉案审计报告程序违法、内容错误,消除对金之彩公司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美盈森在公告中表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之彩公司独立实施审计,公司尊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3月31日,美盈森公告披露,金之彩公司当天收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具体如下:

  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公告表示,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的全部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此前,3月18日晚间,美盈森发布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第二被申请人)、欧阳宣(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存在诸多违法违约行为,包括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第一、二被申请人未能完成深圳金之彩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违反《收购协议》中作出的多项陈述、保证及承诺;阻挠本公司及深圳金之彩行使股东权利等。

  鉴于上述等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3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终局裁决书。裁决认定两名被申请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需连带向美盈森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合计超3027万元,该案预计将为美盈森带来一定收益。

  审读:梁荣高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