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晚间,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称,其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涉及的三起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重大诉讼,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汽宏远需继续履行车辆质保义务,并合计赔偿三家原告停运损失6444.348万元。据悉,该纠纷源于2018至2019年中汽宏远售出的838辆配置微宏动力锰酸锂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车辆投用后因电池故障、容量异常衰减导致大面积停运引发诉讼。公告表示,相关索赔费用已在2025年度全额计提,不会影响公司2026年利润,公司将推动中汽宏远向电池供应商微宏动力追偿。值得关注的是,龙洲股份2025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亏3.9亿至5.5亿元,同比亏损扩大,其中中汽宏远相关事项预计拖累公司净利3.1亿至4.3亿元。
龙洲股份控股孙公司为中汽宏远,该公司由龙洲股份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
回溯案件,2018年10月,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分别向中汽宏远采购250辆、422辆配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2019年9月,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向中汽宏远采购166辆同配置纯电动公交车,上述合同均约定动力电池质保期为8年。车辆交付投用后,陆续出现动力电池故障、容量异常衰减问题,进而导致车辆大面积停运,由此引发三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2025年11月,中汽宏远就上述三起纠纷被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分别起诉,三原告均要求中汽宏远履行质保义务并赔偿停运损失等,其中东莞巴士、东莞城巴两案合计索赔金额约4.31亿元。
2026年2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分别对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车辆质保义务,同时向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1900.395万元,向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赔偿3283.1万元,向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1260.853万元,三案合计赔偿金额6444.348万元,部分案件中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需在对应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中汽宏远与三家原告均不服判决结果,分别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中汽宏远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19民终2726号、2729号、2730号〕,法院就上述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均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上诉部分受理费由各自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表示,根据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汽宏远已全额计提该判决涉及的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本次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2026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督促中汽宏远严格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相关义务,并继续推动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以及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前,龙洲股份2025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9000万元至55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34846.22万元,同比下降11.92%至57.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44000万元至63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37697.58万元,同比下降16.72%至67.12%。基本每股收益预计亏损0.69元/股至0.98元/股,上年同期亏损0.62元/股。
关于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业绩预告特别提到,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受固定折旧摊销、计提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以及确认公司应收中汽宏远款项损失等因素影响,预计影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1亿元至-4.3亿元,其中确认应收中汽宏远款项损失事项不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