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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1 15:02:50 股吧网页版
举报岂是“污名箭”,公众人物也不能被随意泼脏水
来源:上游新闻

  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收到关于公众人物鞠某某涉税事项的实名举报,次日便快速发布官方通报作出正式回应。通报明确,自2025年9月起,该局已多次收到同类举报线索,经全面核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本次举报属已查结事项的重复检举,未提供新的有效线索,依法不予受理。这份24小时内出具的通报,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依法、据实向税务部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权、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方式。但无凭无据的重复举报,已然构成举报权滥用,背离了公众监督的初衷。作为照见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探照灯”,举报权绝不该被异化为肆意消耗行政资源、恶意伤人的“污名箭”。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检举权的同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为权利行使划定了法定边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无据重复举报,将本该用于查处真实税收违法的公共执法资源,消耗在已被证伪的事项上,不仅无法实现监督的公共价值,反而会挤占真实违法线索的处置空间,从根本上动摇了举报制度的公信力。

  公众人物,在经得起“聚光灯”审视的同时,也理应拥有不被无端污名化的权利。公众人物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必须接受社会更严格的监督,需要适度让渡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隐私空间。但这不意味着其可以被随意泼脏水、无底线诋毁——名誉权、人格权作为每一个公民的法定基本权利,始终受到民法典的平等保护,不因“公共属性”而被克减。无凭无据的重复举报、恶意诋毁,与公共利益毫无关联,本质就是民事侵权行为。

  谗言伤善,青蝇染白。坚决遏制举报权滥用行为,既保障公民正当的监督权利,也守住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底线。不让无据举报有生存空间,不让恶意污名化有传播土壤,才能涵养出真正健康的舆论生态。

  上游新闻评论员康磊实习生肖雅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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