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祥明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提到,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
专家表示,政策鼓励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良好企业提供优惠,实质上是推动信用成为市场交易的“硬通货”。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企业良好的信用记录能直接带来更低的交易成本、更优的融资条件、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有助于降低全社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实施方案共提出12条具体举措,其中“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居于首位。根据实施方案,要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综合评价处处长何玲表示,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相辅相成的关系,界定了二者的内涵和边界,将推动两类信息双向融合,助力实现政府更有为、市场更有效。
实施方案从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统一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等方面部署了具体工作。
专家评价,这将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化解各地各部门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的痛点,进而让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招投标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可以视情将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指标数据范围。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结果采取分数制的,应明确四级对应的分数段。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评价频次。
专家表示,在评价规则上,实施方案统一了指标数据来源、结果等级及评价周期,并明确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这将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
实施方案还提出,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同时,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中泰证券研究所政策团队首席分析师杨畅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有利于从宏观层面把握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能够针对宏观信用水平的变化,实施相应的政策供给。通过对企业信用情况的精准刻画,有利于减少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居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