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4月3日盘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经查,2021年至2024年期间,三家相关企业应认定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关系长期未披露;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与其中一家企业发生的交易金额已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却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其他多名涉事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此前公司已发布2025年业绩预亏公告,受光伏行业供需失衡、市场低价竞争影响,企业回款周期拉长,应收坏账及存货跌价计提增加,预计全年归母净利润亏损区间在1.2亿元至1.7亿元。
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6年4月3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经查,2021年至2024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天通股份关联方,天通股份未披露。2022-2024年,天通股份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天通股份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通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业绩方面,1月29日,天通股份发布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0万元到-17,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8,872.30万元)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000万元到-22,000万元。
关于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天通股份称,2025年,光伏行业供需结构失衡,低价竞争态势延续,导致下游企业开工率普遍承压。作为光伏设备供应商,公司设备销售回款周期显著延长,相应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叠加存货跌价准备等影响,共同导致本期业绩预亏。
审读:陈光强